新西部網榆林訊(見習記者李佳奕)10月25日上午9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并宣判被告人王某組織考試作弊一案。

審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榆林市綏德人,在榆林市某校擔任體育老師。2016年4月17日,在榆林市實驗小學考點舉行的全國高等教育“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護理專業(yè)”的科目自學考試中,被告人王某組織參考人員張某、高某、吳某等人攜帶手機,通過微信接收考試答案進行抄襲作弊,被監(jiān)考老師當場發(fā)現。

向被告人宣布審判結果
榆陽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擾亂考場秩序,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加考試的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但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相關條例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責任編輯:王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