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關獨生子女的房產的帖子,不禁頓生疑惑。獨生女小麗想把父母留下一套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房管局卻要其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公證處讓小麗把她父母的親戚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才能辦公證。律師從理論上分析:這套房產是小麗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后,1/2房產歸母親,剩余1/2房產屬父親遺產由母親、小麗和奶奶(爺爺先于父親去世)三人平分,母親因此共分得3/6,小麗的外祖父母不在了,小麗實際只能得到父親房產的1/3,也就是整個房產的2/6,加上母親的3/6,小麗最終可以獲得5/6的房產。其中的1/6要分給年邁的奶奶,奶奶過世后再又奶奶的幾個子女繼承,小麗只能代父親的位置繼承與自己的叔叔、姑姑、去世大伯的子女共同分享奶奶拿去的1/6。如此的法律條款真的不知道什么意思?其一,奶奶去世了,奶奶從小麗處分的一份財產就應給無償?shù)剡€給小麗,怎么能讓一些對此房產沒有任何付出的人來拿走由小麗父母創(chuàng)造的財富呢?這不是鼓勵不勞而獲嗎?其二,奶奶畢竟年紀大了,叔叔與姑姑都會在奶奶死后過世,那么就是說叔叔和姑姑的財產對于小麗是無份的。其四,小麗大伯已經去世,大伯的財產也沒有分給小麗一分一厘,憑什么大伯的子女要拿走小麗家房產的一部分?從道義上講,小麗的父母早逝,獨生子女的小麗已經十分孤獨,還要將自己的房產分給親戚們,不肯分甚至會被人告上法庭,連親戚的一點親情都要失去,真不知道這樣的法律導向了什么?
將此案例再引申一下,若小麗是個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雙亡,父母只留下一處房產,這個房產將由自己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孤女的小麗只能獲得此房產的1/5,而4/5的房產都要小麗與自己的叔叔、姑姑、舅舅、姨媽以及他們的孩子一起繼承,而這些人的財產不會給小麗一分一厘,請問這樣的法律公正嗎?
將此案例再繼續(xù)引申,在此案中小麗是個未成年的孩子,小麗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分得小麗房產之后過世,而小麗的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還健在,參與分配小麗房產的人將涵蓋到與小麗家沒有任何交往的遠方親戚,而孤女小麗的權力沒有受到任何保護,這合理嗎?
但愿法律可以公正一些,如果出現(xiàn)小麗這樣的情況,首先要保證小麗得到完全的房產,小麗祖父母與外祖父母一般都有養(yǎng)老金,有自己的財產,他們不必來再來分配小麗的房產,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沒有養(yǎng)老金,沒有房產,那就讓法律做一個責任認定,要求小麗與自己叔叔、姑姑、舅舅、姨媽共同分擔養(yǎng)老的責任,而不是硬性地掠奪小麗父母留給小麗的房產,房產不僅是財富,同時也是父母對小麗的關愛,是一家人的傳承和精神寄托,為了爭奪房產已經弄得多少人家分崩離析,親人變仇人了,但愿有人能夠保護一下失去父母獨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 王順利)